入住新房后不到一年,房子就出現了滲漏問題,雖經開發商修復,但兩年后房子又出現了同樣的問題。由于開發商未及時解決,業主將其告上法庭索賠損失。日前,南開法院經審理認定,涉訴房屋存在質量問題,一審判決業主自行維修房屋,被告開發商給付業主維修費7.8萬余元。 市民江某稱,他于2007年9月17日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,購買了由該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南開區的一套房屋。同年12月,江某辦理了該房屋的入住手續,并在裝修完畢后搬入居住。2008年七八月間,江某發現房屋的主臥室屋頂和廚房屋頂出現了漏雨、次臥室飄窗底部出現滲水等情況,遂向房地產公司提出報修請求。該公司接報后,對上述問題進行了維修。2010年夏季,江某購買的房屋再次出現了上述問題,但房地產公司接到江某的報修后,沒有給予維修,致房屋的滲漏水問題未能解決。江某為此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房地產公司為其修復漏水房屋,并賠償其經濟損失2.5萬元。 訴訟中,被告房地產公司辯稱,其已于2007年12月將涉訴房屋交付江某,并且其公司已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。這些足以證明其公司交付原告的上述房屋從質量、設計等方面均符合天津市商品房交付的有關規定,同時,其也已盡到了告知義務及其他法律義務,不存在任何過失,故不同意原告訴求。 案件審理期間,原告申請對涉訴房屋進行司法鑒定。同年7月,某工程咨詢管理公司出具鑒定意見為:1、涉訴房屋廚房陽臺屋頂中部存在漏水現象,不符合《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》的相關規定,其原因是屋面防水層的功能喪失所致,造成陽臺房屋頂部漏雨;2、主臥、次臥落地窗處根部的地板嚴重變色,是由于被水反復浸濕所致,分析認為,漏水原因是由于落地窗框底部與基層的縫隙封閉不嚴,造成雨水滲漏進地板下面。2011年11月7日,原告申請對涉訴房屋維修方案、造價、修復費用等進行鑒定,結論為:應予維修的部位,維修方案需花費維修費用7.8萬余元。 結合上述事實,法院認為,原、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也未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,合法有效,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。同時,被告還應保證其出售的房屋符合相關規范,并按照《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》的規定對房屋出現的質量問題承擔維修義務。合同簽訂后,原告已依約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。被告在接到原告房屋出現漏水的報修后,雖對漏水部位進行了維修,但并未徹底解決原告房屋的滲漏問題,原告的房屋至今存在滲漏情況,且滲漏原因經司法鑒定系屋面防水層的功能喪失所致,因此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承擔維修義務。鑒于原、被告于庭審中就原告自行維修達成的一致意見,故由原告自行對滲漏部位進行維修。原告對滲漏部位自行維修需支付一定的維修費用,屬合理支出,同時維修費用的數額經原告申請,相關鑒定機構已經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,原、被告雖對該鑒定結論存有異議,但均未提供能夠推翻該鑒定結論的相關證據,故法院予以確認,由被告按照鑒定意見書確定的維修費用給付原告。綜上,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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